2023年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两部司法解释,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审判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推动生态环境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两部司法解释,重点明确了这些生态环境侵权问题。
完善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诉讼时效制度规则——
(资料图片)
“生态环境侵权往往具有行为的持续性和损害结果的潜在性、滞后性和不特定性等特点。合理规范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制度对保护被侵权人至关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介绍。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持续性侵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规定被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侵权人、其他责任人之日,侵权行为仍持续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从立法沿革看,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较一般民事案件更有利于被侵权人,以行为结束之日作为起算点,符合对被侵权人的特殊保护,符合侵权责任基本法理。”杨临萍说。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诉讼时效中断的特殊事由,规定被侵权人以向负有环境资源监管职能的行政机关请求处理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的损害为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打破事实认定“专业壁垒”——
据介绍,与其他民事纠纷相比,生态环境侵权纠纷在证据方面存在事实认定“专业壁垒”等问题。
“生态环境侵权造成损害的过程、因果关系链条比较复杂,专门性问题较多,相关事实查明的难度大,对专家证据的依赖程度高。”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竹梅介绍,针对这类问题,司法解释坚持问题导向、合法原则、效果意识,有针对性地设计了相关条文。
例如,针对事实认定的“专业壁垒”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通过10个条文,对专家证据制度、损失费用的酌定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针对证据偏在被告一方、原告举证困难的问题,规定通过5个条文,对免证事实、书证提出命令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具体适用作出规定。
“这些条文作为规定的主干内容,都广泛征求了意见,进行了反复论证,相信会对破解生态环境司法实践中的证据难题起到积极作用。”刘竹梅说。
破解虚假鉴定等实践问题——
“鉴定意见是法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之一,对于解决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事实认定的‘专业壁垒’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李明义说。
为推动鉴定制度更好发挥作用,破解虚假鉴定等实践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不予委托鉴定的情形和鉴定之外认定专门性事实的方法。同时,以“有限许可、严格限制”为原则,对鉴定人邀请其他机构、人员完成部分鉴定事项的问题作出规定,以解决环境损害等司法鉴定存在的鉴定范围广、鉴定事项复杂等问题。
“在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出具专业意见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比较普遍,但其并非民事诉讼法上的鉴定意见。”李明义介绍。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当事人的审查认定规则,当事人就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出具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方当事人对该意见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提供意见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出具意见的机构或者人员出庭陈述意见;未出庭的,该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责任编辑:谢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