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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朝代对少数民族的治理政策略有不同 ,比如清朝改革土地、还乡的政策就是其中之一。
改土归流,是指改土司制为官制。 又称土司改流、荒地改流,始于明朝中后期。 是指废除统治少数民族的土司土司,代之以朝廷和中央政府任命的官员。 土司制是在唐宋时期的集邑郡县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其本质是“以土官治土”,承认各少数民族的世袭首领地位,赋予其官衔,进行间接统治。 事实上,中央的圣旨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执行。 一些地方官员,以世袭为由,肆意滥杀百姓,在边疆制造麻烦。
为解决长期存在的土司割据弊端,明清两代统治者大多主张实行改田还本的政策。 即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废除土司世袭制,设府、司、州、县,派有一定任期的官员管理。 改土归还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自上而下,先改土府,再改土州。 派人接班;土官之间有仇怨被镇压时,派官员接班;土官有罪或反朝被镇压时,因罪被革职,由流放官代替。”
雍正朝改田为土只是在西南少数民族的部分地区进行,还有很多地方没有改田,即使改田, 原土司的残余仍然存在,仍然可以不同程度地控制原臣民,但土流改革废除了土司制度,减少了造反的因素,加强了中央政府对土司的统治 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对我国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经济文化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