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兰出生在一个非常穷困的家庭,家中还有两个弟弟。在她五岁的时候,由于兰兰的叔叔婚后一直没有孩子,就找到兰兰的父母,想要收养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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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兰被叔叔收养,前两年生活得还很好,虽然叔叔家经济条件也一般,但是叔叔婶婶对她不错,兰兰很知足。但是,在兰兰8岁这年,婶婶怀孕了,并生下一个儿子。
有了自己亲生的孩子,他们就对养女改变了态度。随着小宝渐渐长大,叔叔家的经济条件也不是很好,导致小学都没有毕业的兰兰就被养父母强制退学,在家种地干活、照顾弟弟。
兰兰煮饭慢一点或打破一个碗等一点点的错误都会被养母责骂,有时候还会挨打、不给饭吃。几年后,养父母勒令兰兰出去打工。由于兰兰学历低,只能到工厂做女工,睁着微薄的薪水。就这样,养父母还要求兰兰把所有工资上交,并且不得看望自己的亲生父母。
随着兰兰长大成人,养父母对兰兰的压榨也越来越大,工作多年,兰兰连一分钱都没有攒下。这样的家庭也没人愿意与兰兰结婚。兰兰觉得自己为养父母付出已经够多了,完全够回报他们的养育之恩了,因此,兰兰想要和养父母断绝收养关系,拥有自己的生活。
《民法典》第1115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对于兰兰提交的诉讼材料和法院的查证,法院认为:养父母确实存在虐待兰兰的行为,所以同意兰兰的诉求,双方解除收养关系。
此后,兰兰回到了亲生父母身边,和两个弟弟一起照顾老人,十多年郁郁不乐的生活终于到头,重拾了父母、兄弟亲情的兰兰感动现在的生活十分幸福。
普法:未成年人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民法典》第1114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1118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全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